我为群众办实事|乐至检察院举行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用心、用情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7月8日,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富均主持了国家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参加听证。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大佛镇检察室在开展工作中发现,吴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被害人周某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2021年5月31日将该线索移送综合业务部。经调查核实,被害人周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治费用,被告人吴某某无赔偿能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周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该院综合业务部积极履职,主动告知周某某具有上述权利,周某某随即提出申请。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申请救助人的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对申请救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陈述。听证员向案件承办人和申请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围绕该案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行了认真评议。听证员们认为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一致同意给予司法救助。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履行检察职能保障贫困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助给予高度评价,纷纷表示:此案的公开听证,不仅践行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新时代检察担当,更是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
(熊伟 蒋琦婧 四川法治报记者吴显云)
编辑: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