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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法院发布三起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lz.ziyangpeace.gov.cn 】 【 2024-03-18 15:03:40 】 【 来源:乐至县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杜某与姚某签订《买卖协议》,双方对电缆、线管等的质量、数量、单价等内容达成协议,姚某依约交付定金60000元。其后,杜某将协议所涉产品向姚某进行交付,姚某将其中一种型号的电缆用于工程建设工程中,被监理方确定为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使用,姚某遂拒绝向姚某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并要求杜某双倍返还定金。杜某则认为该型号电缆系姚某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和质量定制,现已由厂家完成制作,产生了制作成本,需由姚某承担相应的货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型号电缆的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乐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行市场流通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无安全隐患,本案诉争型号的电缆明显低于建设工程的使用标准。即使双方对于是否系买方有意定制该型号的产品存在争议,但作为卖方应当确保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要求,不能因买方的要求而随意制作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导致安全隐患,影响市场秩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交易产品的应有质量。经鉴定,该型号电缆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进行市场交易,故判决由杜某退还姚某定金60000元,并未适用定金罚则。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尽量选择在正规市场进行交易,且需对产品质量进行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否则将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中也提出,针对“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为亮明惩治造假售假的司法态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方式,明确了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以案释法为“知假买假”厘清边界。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在被告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填写《老师私人会员档案》,双方约定:老师即理发师为小泽、学生即洗头工为小杰。原告刘某某在被告理发店充值金额为2000元,办卡后按8折计价,剪发一次100元。办卡当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理发店免费体验消费一次,同年9月,原告刘某某在被告理发店消费,理发师为小泽,洗头工为小杰,剩余金额1900元。同年11月,原告刘某某再次到被告理发店消费,理发师为李姓人员,剩余金额1800元,原告刘某某签字确认,后原告刘某某以原定理发师不能为其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诉至法院。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进行预付费式消费,双方由此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四川某某美容美发公司以“私人定制”为服务特色,原告刘某某在体验消费后办理会员,并指定了被告理发店专门理发师,现被告理发店将该理发师开除后,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刘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刘某某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余额1800元,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消费模式如“私人定制”、“预付式消费”等悄然兴起,如教育培训服务、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服务等,且涵盖范围越来越广泛。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理发店推出“私人定制”服务而选定理发师,从而接受“预付式消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将原告选定的理发师开除后,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刘某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返还预付款的的请求合理合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此规定,当经营者变更服务人员等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时候,依法保护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合理计算退还剩余预付费用,从而维护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消费领域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黄某到李某经营的某店铺进行绣眉和脸部祛斑,黄某支付3980元后,工作人员为黄某提供了绣眉和脸部祛斑服务,黄某离店后出现不适症状,脸部发烧变红。黄某多次向店铺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发出质疑,工作人员后续并未实际处理,也未对黄某脸部项目提供后续服务,该店铺便关门停止了营业,黄某报警处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的美容款3980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


  本案实系服务合同纠纷,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诚实、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黄某在该店铺仅提供一次脸部祛斑服务离店后就出现不适症状,且多次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发出质疑,均未得到实际处理。由于该店铺已停止经营,实际上已经无法对黄某的脸部祛斑服务项目继续进行,导致黄某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要求全部退还该项目费用,但又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对服务阶段项目的具体收费以及祛斑达到的效果程度有相关约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性质,乐至县人民法院酌情认定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李某应退还黄某脸部祛斑费用2000元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所经营的店铺提供的美容服务约定不明、内容不全,既无法实现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也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部分费用,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进行消费服务时尽量到正规商家,收集和保存好相应的消费记录;对于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和经营者而言,要恪守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准则,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曾庭熙 谭开幕 官远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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