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江区人民法院“杨红军”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案外人李某某于驾驶小轿车与被告阳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阳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划分责任为:案外人李某某负主责,被告阳某负次责。案外人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汽车修理费1967元,多次找到被告阳某进行赔偿未果,无奈之下由原告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依法要求被告阳某进行赔偿,被告阳某均表示拒绝。
案件调解
法官助理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阳某,通过沟通得知被告之所以拒绝赔偿是认为虽然交警定的是次要责任,但是自己受了伤是受害方,车辆维修费应该应该由案外人李某某自己承担,且即使赔偿也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划分。显然被告进入了认识误区,于是法官助理在电话中耐心沟通,告知被告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赔不是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且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为2000元,在赔偿范围内,但因其摩托车交强险已过期而不自知,故无法获得理赔,该损失应当由被告自行负担。通过释法明理后,被告最终表示同意赔偿,并向原告微信转款1967元。此次调解工作全程电话沟通,来回耗时仅15分钟,最终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
资阳地处四川盆地中部,地势较为平坦,电瓶车、摩托车成为市民日常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由此也衍生出了一系列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多数市民对电瓶车、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的意识较弱,或者即使购买也很容易忽略保险有效期限,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官提醒:就本案而言,被告阳某本可避免自行赔付,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产生了非必要的财产损失,却因小失大,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石雨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