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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之有理 | 在商家“地面广告”滑倒摔伤,谁该担责?
www.lz.ziyangpeace.gov.cn 】 【 2023-07-19 09:22:16 】 【 来源: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日前,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踩街边宣传促销的塑料喷绘布而滑倒摔伤的案件。法院对本事故中的双方分别定责。


  案情回顾


  因天下着雨,郭某打着伞步行途经该超市外时,刚踩在超市铺设在店外人行道上用于宣传促销的塑料喷绘布上就滑倒并摔伤。郭某受伤后于当天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郭某诉至雁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经多次协商未果,近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某对此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某超市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因该超市为资阳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资阳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遂判决资阳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在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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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区法院员额法官 张春霞


  本案中,某超市在店外人行道上铺设塑料喷绘布,理应知道该喷绘布材质的易滑属性,人为增加了路面的安全风险,应及时清理,但是其未采取如置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滑措施等以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再加之当天下雨进一步加剧了喷绘布的易滑性和不安全性,也正是因为超市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故该超市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下雨天路面湿滑,在行走过程中未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的路面情况尽到合理的观察注意及小心谨慎义务,从而在超市铺设的喷绘布上摔倒受伤,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超市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借助此案,提醒诸如超市、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为了提高自身收益,搞促销宣传吸引顾客无可厚非,但是相应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谨慎注意防范风险,不能只关注眼前的盈利而忽视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消除隐患。同时也希望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注意自身安全的防范,多观察周围情况,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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