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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民间借贷案件利息如何确定?
www.lz.ziyangpeace.gov.cn 】 【 2023-06-15 15:16:15 】 【 来源:乐至县人民法院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讼争的热点。那么,民间借贷案件利息如何确定呢?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8月,黄某向吴某分别两次借款共计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利率2%计息。黄某借款后按约支付了三个月利息,此后未再还本付息,故吴某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借款35万元及未付利息。诉讼中,黄某要求按法律规定范围计息,同意偿还剩余借款。


  【裁判结果】


  案涉借款约定的利率,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8%,黄某支付的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法院判决支持剩余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以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一直是当事人讼争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下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利息争议的若干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整理。


  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处理


  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起诉时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处理


  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8月19日前,出借人主张借款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出借人主张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以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人主张合同成立时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人主张合同成立时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林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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