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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www.lz.ziyangpeace.gov.cn 】 【 2023-03-08 17:00:00 】 【 来源:资阳中院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政法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布4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营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氛围。


  案例一


  程某某诉资阳市雁江区A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村民小组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为由排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程某某(女,2013年1月出生)因父亲程某与雁江镇A村村民黄某再婚,于2017年11月将户口从外地迁到A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0年12月,A村村民小组与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分局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含程某某在内的265名村民均在上述安置方案内。2022年1月,该村民小组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分配方案,将程某某排除在土地补偿款分配范围外。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村的上述分配方案无效,并给付土地补偿费9200元。


  裁判结果


  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村作出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小组讨论决定,但其中涉及剥夺原告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遂判决被告A村付给原告程某某安置补偿款92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程某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却在分配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时被有意排除在外,明显对程某某有失公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包括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范围,村民小组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舒某甲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女性同胞远离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舒某与吴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女舒某甲、舒某乙。舒某常年对吴某及舒某甲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舒某甲一直生活在恐惧中。2022年5月的一天,舒某甲放假回到家中,因琐事被舒某殴打,致舒某甲头部受伤,流血不止,舒某甲报警后方停止。为维护自身及母亲吴某的生命安全,舒某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雁江区法院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舒某甲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舒某对申请人舒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舒某殴打、辱骂申请人舒某甲及其母亲吴某。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仅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同时也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父母、子女等。本案中,申请人舒某甲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一,因无法忍受被申请人对其母女二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寻求自救,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值得借鉴。


  案例三


  洪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向重病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应给付合理的经济帮助费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洪某(男)于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洪某某。杨某于2009年查出患尿毒症早期,洪某承诺与杨某共同承担医药费,并签写保证书。2013年杨某被诊断为尿毒症晚期。洪某于2019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分居生活一年有余。现洪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酌定由洪某给付杨某生活帮助金20000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资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审判决二人离婚是正确的。杨某患病后失去了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还需终身进行血液透析,洪某在杨某身心俱需照顾、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起诉离婚,于法于理均应提供经济帮助。结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洪某未尽到扶养义务的情况,酌定洪某给付杨某经济帮助费50,000元。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从缔结婚姻时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洪某自杨某患病后即与其分开生活,既未在日常生活中对杨某予以关心照顾,亦未向杨某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其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判决较大金额的经济帮助费,可在一定程度缓解杨某的经济状况,给予杨某精神上的慰藉,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权益。


  案例四


  黄某诉汪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让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


  基本案情


  黄某与汪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汪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安岳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面对一方可能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向二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未如实申报或怠于在指定期限申报的法律后果。在释法明理后,双方如实填报夫妻共同财产,并达成了离婚调解及财产分割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市首例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案件。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不仅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进行了说明,还规定了未如实申报和诚信诉讼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有利于降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的举证难度,尤其对因孩子、家庭而退居幕后的妇女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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