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法院首例 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2021年1月5日,《民法典》实施后的第5天,乐至县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判!
在邹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乐至法院当庭宣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且依据双方协议判令被告龚某支付邹某经济帮助费40000元。当事人及双方家属都十分满意判决结果,使本案得以圆满了结。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1260条,用以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有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称号。本案也是我院自《民法典》生效后第一份引用《民法典》判决的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强大助力,展现了《民法典》“平等”“保护”立法精神。
(谭开幕 四川法治报记者吴显云)
编辑:宋萍